CE認證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73/23/EEC指令是由當時的歐共體委員會于1973年2月19日采納的,作為幫助協調各成員國關于在特定電壓范圍內設計的電氣設備之間的法律關系。
1993年這個指令修改成93/68/EEC指令,該指令也稱做為“CE標志指令”,具有相對獨立的合格標志和各個評審程序。(隨后CE標志被推廣至其它指令)。修改的目的是統一有關合格評審和電氣設備CE標志的條款。由此,該指令也被稱為新方法指令。
“低電壓”指令是一個“導則性”的協調指令。在某種意義上它取代了現存的關于在這個領域中的國家法規。電氣設備僅在符合指令要求后才能投放市場。在另一方面,已符合要求的電氣設備歐盟各成員國不得阻礙它的自由流通。
適用范圍:
低電壓指令適用于交流50V到1000V,直流75V到1500V范圍內使用的全部電氣設備。該電壓范圍是指設備的輸入或輸出電壓,而不涉及設備內部可能出現的電壓。 以下產品不適用低電壓指令:
a)用于易爆炸環境內的電氣設備;
b)為放射學及醫療為目的使用的電器產品、貨物和人員升降機的電氣零件;
c)電表;
d)家用插頭及插座;
e)電網控制器;
f)無線電-電氣干擾;
g)符合由成員國參與的國際組織所制定的安全法規的船舶、航空器或鐵路使用特殊電氣設備。
低電壓指令的基本要求
1.一般規定
(a)確保該電氣產品會被安全地在其設計的用途之內使用的基本特性、識別及應遵守的注意事項等,都必須標示在設備上或不可能在設備上標示時,將其標示在隨附于產品的說明書上;
(b)制造商的名稱、牌號或商業標志清楚地印在該電氣設備上,或不可能印在設備上時,將其印在包裝上;
(c)電氣設備及其零組件的制造應確�?梢员话踩睾瓦m當地組合和連接;
(d)電氣設備的設計及制造,應使之在按其設計用途使用并適當地維修的情況下,必須確保符合免受本附錄第2、第3點所述危險的防護要求。
2.免受電氣設備本身危險的防護要求
技術性的處置方式應按第1點規定加以標示,以便確保:
(a)人身、家畜被適當保護,以免受因電氣直接或間接的接觸引起肉體或其他傷害的危險;
(b)不會產生可能引起危險的溫度、電弧或輻射;
(c)人身、家畜及財產被適當地保護以免受經驗上可由該電氣設備引起的非電氣性危險。
(d)絕緣必須適合于各種可預知的情況。
3.免受由外在因素影響電氣設備所產生的危險的防護要求
技術性處置方法應根據第1點規定以確保:
(a)該電氣產品達到預期的機械要求使人身、家畜及財產免受危險;
(b)該電氣產品在預期的環境條件下可抵抗非機械性影響因素,使人身、家畜及財產免受危險;
(c)該電氣產品在可預知的超負荷情況下不致危及人身、家畜及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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